湖南常德,30岁男子李海,经亲戚介绍认识大2岁的女子邓莉,交往一个月后,李海凑够20万当彩礼与其结婚。不料新婚之夜,李海却发现邓莉精神状态出现异常,随后告知岳母,不料,岳母却说:没事,给她吃点药就行!
李海在村里承包了10多亩地,一直做养殖行业,虽谈不上大富大贵,但小日子倒也过得十分滋润。
眼看三十而立,还没娶妻生子,家人们都替李海着急,七大姑八大姨们,更是轮番上阵给他介绍对象,可李海却一个都瞧不上,眼光颇高。
这天,舅妈给他介绍了一个叫邓莉的女子,对方比李海大2岁,像空姐一般身材高挑,青春靓丽,李海激动不已,随即就把舅妈晾在一边,与邓莉进行友好交谈。
见男方经济条件不错,诚实稳重,邓莉表示愿意和李海一起生活。就这样,两人交往一个月后,开始筹备婚事。
然而,邓莉母亲却来了个约法三章,不仅让李海拿出20万的彩礼钱,还要签下一份婚前协议。这协议内容是:不论邓莉将来是否与李海离婚,20万彩礼钱一概不退。
很明显,这是一份不公平的协议,世上哪有人还没结婚就想着离婚事宜的?除非是骗婚,一些村民直言。
李海没有多想,认为可怜天下父母心,岳母只是心疼女儿而已,随后凑够20万彩礼钱支付给了邓家,并签下协议。
好不容易娶个媳妇回家,李海把婚礼办得十分风光,山珍海味吃个不停,让宾客满意而归。
新婚之夜,李海早早回到卧室,正准备与妻子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不料,邓莉却突然走向窗口,对着窗外不停地喃喃自语。
好不容易劝回到床上躺着,哪知深夜时分,她又猛然坐起,长发飘飘,且说一些听不懂的语言,这可把李海吓得不轻。
天亮后,李海赶紧打电话给岳母,告知邓莉的举动有些异常。谁料,岳母却冷冷回道:“给我女儿吃点药,就没事了!”
“吃药,吃啥药?好端端的人,干嘛要吃药?”李海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跑到岳母家附近打听才得知,邓莉从17岁起就患有压抑症。
近十二年来,邓莉一直靠服用药物来控制疾病的发作。
李海大怒,花20万娶了个有精神疾病的女人回家,这事要传出去,非让人笑话不可?之后,他来到岳母家讨要说法,指责对方就是骗婚,并声称要与邓莉离婚,对方必须退回20万的彩礼钱。
岳母说离婚可以,但20万彩礼钱一分不退,婚前协议早已讲明了这一点。
那么,问题来了,邓家的这份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婚姻,又或者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一些不利情况,比如债务纠纷、性取向、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邓家刻意隐瞒了女儿有精神病史一事,是不道德的。虽说这种疾病间接性发作,但李海有权利在婚前知道这一真实情况。
不过,在现行的法律条文中,也并没有说精神病人就不能结婚,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的,不会构成无效婚姻。
但是,法律明文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合同或者协议,均属无效。
邓家在婚前协议里提到“两人离婚后20万彩礼一概不退”这一条款,具有强制性意义,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邓莉患有精神疾病,身为父母的理应积极为其进行治疗,给予温暖的关爱才对。不料,邓家却将女儿当成敛财工具,一开口就要20万彩礼,着实令人愤怒。
李海咽不下这口气,坚决要求邓家要退回20万彩礼,不然这事没完。可岳母也不是吃素的,腰杆挺直的说:“就是不退,你爱咋咋地!”
双方争执愈演愈烈,差一点就大打出手,所幸被邻居们拦下。
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李海与邓莉的婚姻注定无法挽回,那么,他能不能讨回20万彩礼钱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五条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因此,李海讨回彩礼钱是有法可依的,其与邓莉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
其次,邓家人刻意隐瞒精神病史,在情感问题上对李海构成了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民法典》1054条中有明确规定: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邓家彩礼钱一定要退的,至于能退多少?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又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19日,民政部将假结婚、骗婚、重婚等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就是为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可在现实中,却仍有不少人,以各种名义索要高额彩礼,让人深恶痛绝,更违背了婚姻的本质。
另外,婚前检查非常重要。李海当初如果能够谨慎一些,不要把婚结得太仓促,或许就能避免事件的发生。
所幸,他是一个坚强的男人!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