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就有理了吗?”上海浦东,一八旬老人骑电瓶车,想抢在电闸门落下前进入小区,

小小史 2023-11-30 23:12:14
“谁死谁就有理了吗?”上海浦东,一八旬老人骑电瓶车,想抢在电闸门落下前进入小区,谁曾想,直接碰上电闸门。老人一下摔倒在旁边的汽车上,后又倒在地上,医治无效后死亡。事后,老人儿子将小区物业、车主、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索赔63万。 (案例来源:上海浦东区法院) 别看老吴已经80多岁,身体状态很好,不喜欢让人照顾他,经常自己买菜做饭,照顾自己的饮食起居。 为了出门方便,他还给自己入手一辆电瓶车。出门遛弯骑着、去菜市场骑着,节省了时间,节省了体力,大大方便了他的出行。 这天,他去公园锻炼身体后,骑着电瓶车回家。来到小区门口时,看到前面一辆电瓶车刚过去,电闸门还没落下。一看这情况,急忙加速想要赶在电闸门落下闯进去。 可没想到,还是晚了一步,就在他赶到电闸门前,门已经开始往下落,老吴的电瓶车和电闸门撞上,直接摔到旁边的一辆汽车上,又倒在地上。 保安和车主见状,急忙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救护车到来后将老吴送往医院抢救。但在医院抢救18天后,还是离开了人世。 老吴去世,他儿子就找上物业和当时的车主,他认为老吴的死和他们都有关系,向他们索赔63万元。物业和车主不同意,老吴儿子将他们一并告上法院。 老吴儿子觉得,物业就应当尽到相应的义务,在看到老吴骑着电瓶车想要蹭杆时,就应该及时阻止,正是因为没有及时阻止,才导致老吴被撞,物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小李在通过小区大门时就应该加速通过,而不是慢慢悠悠。如果小李早点通过,老人摔倒后也不至于摔倒在她的车上,又摔倒在地。小李也脱不了干系。 老人儿子的一番说辞,让物业和小李都接受不了。小李表示:自己驾驶汽车经过小区门,肯定要减速,等待电闸门起来之后再通过。 而且当时车子几乎达到了停止的状态,是老吴碰撞摔倒在自己车上,又倒在地上。看到老吴摔倒了,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已经尽到相助义务,没有过错。 物业公司也觉得委屈,老吴在小区居住多少年,每天多次出入小区,明知道到电闸门会自动复位,为了蹭杆加速,这才导致悲剧发生。 小区的电闸门均已达到使用标准,在验收合格后才投入使用,在电闸门旁还有安全提示。一人一卡,下车推行,谨防碰撞。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经过法院审理:物业公司和小李见老吴摔倒在地,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已经尽到该有的责任,不存在任何过错。 考虑到家属的心情,小李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涉及到无责任赔偿条款。小李和保险公司同意赔偿老吴儿子1.9万元。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无责赔偿1.9万,驳回老吴儿子的其他诉求。 针对此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1、老吴作为成年人,其后果是他自己追求的,自己自行担责。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虽然老吴已经80多岁,但他完全有自理能力,也有判断能力。每天多次出入小区,明知道电闸门开启后,在规定时间内会复位,明知道蹭杆有风险,还加速想要穿过电闸门,最后导致和电闸门相撞,摔倒是自己追求的结果,自身存在过错,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2、小李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老吴蹭杆摔倒时,小李恰好驾车走到小区门口,驾驶机动车走到小区门口应当减速,缓慢行驶是常识。 小李正等待电闸门起杆,老吴因为碰撞电闸门摔倒在她的车子上,是老吴自己造成的,和小李没有关系,小李不存在过错,更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物业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物业公司主要服务整个小主业主,应当在合同约定或者是法律规定履行该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 而物业公司安装的电闸门,经过验收合格后才投入使用,在门口也贴士了警示语,已经尽到了该有的义务。 老吴摔倒后,保安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无责赔偿1.9万元,驳回老吴儿子的其他诉求。(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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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远古,至明清,按年代顺序依次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