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心不足!”四川攀枝花,老人将自己的115000元存款交给儿媳保管,老人去世,

霁雾阙任 2026-02-12 16:51:06

“贪心不足!”四川攀枝花,老人将自己的115000元存款交给儿媳保管,老人去世,女子并没有把钱还给婆婆,她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可她和丈夫离婚后,前婆婆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115000元,女子却说:保管条已经写了8年,过了时效了,另外双方曾约定,这钱用于家庭开销,自己之前带公公出去旅游等,已经花了不少钱了,剩下的是留给自己女儿的。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这是一起实实在在的家庭保管纠纷,说起来事并不复杂,但把这里面的亲情、金钱和法律关系那是捋得明明白白。 一位老人因为相信自己的儿媳妇,就把辛辛苦苦攒下的11万5千块钱交给她帮忙保管,老人去世以后,这钱也没见儿媳妇还给婆家。 后来儿媳妇跟丈夫离了婚,本以为这事就这么翻篇了,没想到前婆婆那边直接把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全额把这笔钱给还回来。 老人在世时,那时候老人年纪大了,腿脚不灵便,去银行存取款也不方便,就把自己攒下的这笔养老钱交给了儿媳妇保管。 当时为了稳妥起见,双方还写了一张保管条,上面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这钱就是暂时放在儿媳妇那儿保管的,既不是送给她的,也不是拿给家里花的,儿媳妇当时答应得那是相当痛快,说肯定好好给保管着,老人啥时候要就啥时候给。 没过多久,老人去世了,这笔钱也就变成了遗产,按理说,儿媳妇应该主动把钱交出来,或者至少跟婆家提一嘴这事,但这儿媳妇没这么做,她心里可能想着:人都走了,时间一长估计也就没人记得这笔钱了,那这就等于是落在自己手里了。 后来她跟丈夫感情破裂离了婚,更是觉得这笔钱跟前婆家没半毛钱关系了,可以安安心心地留着自己花了。 可她万万没想到,婆婆那边一直记着这笔钱呢,老人去世后,家里人整理遗物的时候发现了那张保管条,这才知道还有这11万5千块钱在儿媳妇手里。 婆婆那边好几次找儿媳妇沟通,想让她把钱还回来,可这儿媳妇要么推三阻四,要么直接拒绝,双方闹得那是相当僵。 实在没办法了,前婆婆就把前儿媳妇给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她返还这笔保管款,庭审的时候,儿媳妇当场就提出了两条理由来辩解:第一,这保管条都写了8年了,早就过了诉讼时效了,法院不应该再支持这事,第二,当时双方约定这笔钱是可以用来家里日常开销的,她之前带公公出去旅游、平时的生活花费,已经用掉了不少,剩下的部分那是留给自己闺女的,不应该全部还回去。 面对儿媳妇的这些说法,法院给出了完全不一样的看法,法院审理查明,这笔钱确实是老人交给儿媳妇保管的财产,有保管条为证,这就是明确的保管合同关系,既不是赠与,也不是家庭共同开支费用。 儿媳妇虽然嘴上说用于家庭开销、带老人旅游了,但拿不出任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双方有过这样的约定,也拿不出任何支出凭证,这就只能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了。 关于诉讼时效这个问题,法院指出,保管合同并没有约定明确的返还期限,老人的继承人可以随时主张返还。 婆婆那边是在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及时起诉的,并没有超过法定时效,儿媳妇以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还钱,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法院同时认定,这笔钱是老人的个人财产,老人去世后这就属于遗产,应该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儿媳妇作为保管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负有及时返还保管财产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离婚就免除这个责任,更不能擅自占有、处分这笔钱。 最终法院判决:儿媳妇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前婆婆返还那11万5千块钱的保管款,并且还要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利息。 这场官司虽然看着是钱的事,其实本质上是对信任与责任的一次大考,亲人之间帮忙管钱,本来是出于亲情和方便,一旦变成了占有和推诿,那不仅伤了感情,还得承担法律责任。 这起案子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帮家里人保管财物,一定要守规矩、留好凭证;不属于自己的钱,不管过了多久,都不能随便拿。 亲情再近,账目也得清;保管那是情分,返还那是本分,一旦突破了这个底线,哪怕再亲的关系,在法律面前也会被分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浪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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