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67岁老人从山西来看病,住院床位要等,就在医院旁找了家40块一晚的小旅馆住下。女儿悄悄付了房费,在前台留了自己的电话。凌晨3点,老人走到前台,说身体不舒服,麻烦帮他打一下120。前台回了句“没打过,不会打”,让他自己联系家人。老人没带手机,新换的智能手机也不大会用,没再说什么,转身慢慢走回房间。不料,等工作人员发现后,老人倒地不起,没了呼吸,。家属后来看了监控,嗓子都哑了:那通120要是打了,哪怕早一两个小时,人兴许还在。 据悉,霍师傅是山西人,六十七岁了,退伍军人,退休前在国企待了一辈子。 1月19日,霍师傅一个人坐高铁来西安看病,女儿嫁到西安好几年了,他没说。 女儿后来知道父亲来了,硬是把房费付了,四十块一天,押金一百,留的是女儿的电话。 霍师傅拗不过,也就住了。 他住的那家店,招牌上写着“公寓酒店”,其实跟旅馆差不多。 前台缩在过道拐角处,走廊窄长,东边晾着床单,西边分岔出去两条道。房间很小,电视、空调、烧水壶,一张床。 霍师傅那几天在医院跑了几趟,检查做了不少。 医生说他心脏不好,起搏器术后,心衰,水肿,让他办了个预住院,等床。 他交了三万押金,住院证揣在兜里,就差最后一个动态心电图,做完就能住进去了。 然而,他没能等到那一天。 1月23日凌晨三点多,霍师傅从房间出来,顺着走廊走到前台,站了一会儿,跟前台说了什么。 前台在柜台后面,声音录得不清楚,但口型能对上。 霍师傅说身体不舒服,问能不能帮打个120。 前台摇头,说不会打,没打过,让他自己联系家人。 霍师傅没再坚持,转身往回走。 凌晨五点四十七分,霍师傅的心跳突然停了。 霍师傅女儿是早上八点多接到酒店电话才知道出了事,电话那头是交班的工作人员,说夜里老爷子来过前台,问酒店地址,说是要打120,让他们帮忙。 他女儿急了,让工作人员赶紧去房间看看。 工作人员去了,敲门,没动静。 女儿让她打120,自己也从家里往外赶。 等她到酒店门口,一辆救护车正关着门停在路边。 她敲开车门,看见急救人员正在给父亲按压,瞳孔已经散了。 后来医院开的死亡证明上写得很简单:呼吸心跳骤停。 急救记录写的是,接到电话是八点十三分四十三秒,出车十四分,赶到时人已“未见自主呼吸”,心率零。 霍师傅的儿子从山西赶来,报了警,调了监控。 霍师傅的儿子称,其父亲换智能手机没几天,老人机用惯了,新手机不太会弄。 酒店后来给媒体的说法是,老人只是来问地址,没让代叫120,也没说自己有多严重。 工作人员觉得他状态还行,就没往那方面想。 至于为什么凌晨三点的事,拖到早上八点才通知家属,交班的人不在,说不清。 霍师傅家属认为,如果凌晨三点叫了120,哪怕晚一点,结果都可能不一样。 这话没毛病,但也没法验证了。 从法律角度,霍师傅跟酒店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霍师傅的女儿交了钱,酒店除了要提供提供住宿,还要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车站这些经营场所,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一个60多岁的老人,凌晨三点跑到前台说身体不舒服,让帮忙叫个救护车,前台说不会打、没打过。 这句话从法律上看,问题不在于“不会打”是不是事实,而在于霍师傅是否需要帮助。 而判断的主体,是酒店。 酒店收了钱,留了人,就有这个判断的义务,哪怕老人没拿手机,哪怕他只是问地址,哪怕他说话时看着还行,前台工作人员作为服务方,面对一个明确表达了不适的客人,最低限度的处理方式是打电话,问清楚,或者直接拨120让专业人士来判断。 这是合理义务,不是强人所难。 还有一点,酒店留了家属电话,在入住登记单上,老人凌晨三点来求助,前台没打这个电话。早上八点交班,才想起联系他女儿,这五个小时里,酒店做了什么呢?有没有人去看一眼?没有。 如果四点钟有人去敲个门,看见他状态不好,再打120,也来得及。 甚至如果五点钟,哪怕只是有人去看一眼,结果可能都不一样。 这些“如果”,在法律上没法成立,但总体来看,酒店的员工可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有人说,霍师傅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身体尽到最大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霍师傅已尽到普通理性人的求助义务,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可见,酒店可能要为霍师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