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惩不贷!”辽宁省,男子是一名公职人员,利用手中职权8年收取好处费1614万元,送钱的当天办 ,送的故意刁,一企业14个月被轮番检查16次,让人瞠目结舌。目前,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已有90人投案! 近日,辽宁省住建厅驻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王某某的腐败案引发全网热议,一个看似普通的政务接件转办岗位,8年间竟敛财1614万元,日均“收益”约5500元,这样的“微权力”变现速度,不仅刷新了人们对基层腐败的认知边界,更刺痛了民众对政务服务的信任神经。 王某某的操作模式直白却极具危害性:办事群众“送钱则当天转办、一路绿灯”,“不送则百般搪塞、故意刁难”,用“材料不全”“格式不对”等借口拖延推诿,硬生生将为民服务的窗口异化为个人敛财的“收费站”。 8年时间里,他靠着这套“潜规则”攒下千万身家,两套高档住宅、一辆进口豪车,银行账户单月最高入账达80多万元,与普通办事员的薪资水平形成刺眼反差。 这样的行为,不仅是对公共权力的亵渎,更是对办事群众权益的直接侵害,让本应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变成了“花钱才能办”的梗阻之地。 从法律层面审视,王某某的行为早已触碰多条红线,绝非“违纪”那么简单。 首先,其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385条对受贿罪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即属“数额特别巨大”,对应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王某某1614万元的受贿金额,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存在“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加重情节,依法应予以严惩。 其次,从纪律层面看,《纪律处分条例》第122条明确规定,办理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王某某长期以刁难手段逼迫群众“送好处费”,本质是将服务职责异化为特权,完全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理应受到严肃的纪律追责。 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对“在管理服务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行为,也明确了从降级撤职到开除的处分梯度,王某某的行为显然已达“特别严重”情形,政务处分与刑事处罚的双重追责势在必行。 更值得深思的是,这起案件暴露的不仅是个人的贪欲,更是基层权力监督的薄弱环节。一个普通窗口工作人员,为何能在8年间明目张胆地敛财而未被发现? 这背后的监管缺位、流程漏洞,比腐败本身更令人揪心。 政务窗口作为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权力虽小却直接关系民生福祉,一旦缺乏有效监督,“微权力”就可能滋生“巨腐败”。 令人欣慰的是,当地已及时启动整改,通过“全程留痕”“扫码评廉”等制度建设堵塞监督漏洞,同时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人,展现了直面问题、从严整治的态度。 这也正是此案的价值所在:它不仅是对违纪违法者的警示,更是推动政务服务规范化的契机。 政务窗口的权力来自人民,理应用于为民办事,而非满足个人私欲。 无论是完善流程监管、强化科技赋能,还是畅通举报渠道、压实监督责任,核心都是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吃拿卡要”无处遁形。 目前,王某某的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公众的关注不仅是对公平正义的期盼,更是对政务服务环境优化的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