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辆新能源汽车,超速行驶,和一辆货车相撞,汽车侧滑后起火,火势迅速蔓延,隐

每日案论 2026-02-06 13:34:13

云南,一辆新能源汽车,超速行驶,和一辆货车相撞,汽车侧滑后起火,火势迅速蔓延,隐藏式门把手未能弹出,一男子在半分钟内,破窗拼命救出3人,他的手被三度烧伤,无法工作,于是他申请见义勇为称号,却被拒绝了,事情的真相,让人大吃一惊。 只见视频里,一辆白色的新能源汽车,速度非常快,根本没有注意到前方一辆货车在倒车,等他反应过来,两车相撞了。 相撞之后,这辆汽车发生了侧滑,迅速滑向路边,就在这瞬间,这辆汽车迅速起火了。 车内的人此时已经慌成一片,他们想打开门逃跑,可这时隐蔽式门把手根本没有未能弹出来,车内的人员无法逃出来。 眼看他们就要被熊熊大火吞噬,就在这千钧一发的时刻,一个穿白色的男子冲了过来,他看着汽车已经冒起了滚滚浓烟,此时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破窗救人。 他来不及有半刻犹豫,搬来砸窗的东西,就不停地砸窗,窗一砸开,他就赶紧救人,在短短的半分钟之内,他拼了命地救人。 在他的努力下,他成功救出了三个人,其中副驾驶的乘客,由于火势太大,他失去了生命。 事情发生之后,白衣男子在救人的过程中,他的手三度被烧伤,并且进行植皮治疗,由于手被烧伤,他根本无法工作,他的生活陷入困境,只好申请见义勇为的称号。 这个时候他却被告知,他的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评定的标准。 男子不服气了,他在半分钟之内,是拼了命地救人,才导致手被烧伤的,他救出三个人,为何他的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的称号? 这个时候,相关部门的人就告诉他:“因为你是事故的主要责任!” 男子听到这个理由,哑口无言,这件事的背后,原来是一起致人死亡的事故。 原来这个白衣男子,就是货车的司机,他当时倒车,并没有遵守相关的交通规定,正好汽车速度比较快,就和他相撞了,这才发生了这么严重的事故。 在这场事故的过程中,白衣男子是主要责任方,在这个时候,他看到与他相撞的汽车,迅速起火,车内的人员急需赶紧救出来。 在这千钧一发的时刻,白衣男子作为事故主要责任方,他本来就应该尽自己的救助义务,将车内的人员救出来。 在他尽自己的救助义务中,他受伤了,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申请见义勇为称号的。 男子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无法获取见义勇为的称号。 那么为什么男子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呢? 首先,男子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在这件事当中,他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时面临那么危险的情况,作为事故主要责任方,应当出手相助。 其次,在这种情况下,他进行施救行为,本就是应该的,这是他的救助义务,不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非负有法定职责或义务的自然人,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或实施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救助人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不担责,消除好人风险。 见义勇为,是在别人遇到危险的情况下,与自己并没有关系,自己伸出援手,这才是见义勇为。 那么你对这男子的行为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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