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天讹地讹空气!”辽宁鞍山,男子跟单位请假,说家里有事,单位批准。次日,男子被

福康说案例 2026-01-31 15:54:49

“讹天讹地讹空气!”辽宁鞍山,男子跟单位请假,说家里有事,单位批准。次日,男子被人发现死在路边,经鉴定是酒精中毒失温死亡,不料,家属怪单位没打电话问问男子的情况,没催他到岗,间接导致男子死亡,要求单位赔偿。单位喊冤:他还没到返岗时间呢,我们无权干涉他个人活动,法院判决亮了。 李某在当地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上夜班,平时工作也挺踏实。可谁能想到,一次普通的请假,竟引发了家属和单位的一场纠纷。 2025年2月的一天晚上,6点半刚过,李某像往常一样到岗准备上夜班。 可刚坐下没多久,他就皱着眉头跟班长说:“班长,我家里有点急事,想请个假,出去处理下。” 班长看他神情焦急,也没多问,大手一挥就准了假。 李某收拾了下东西,急匆匆离开了岗位。 这一走,命运却在此刻悄然埋下了悲剧的种子,李某此后再也没回来。 第二天凌晨5点,天还蒙蒙亮,路上的行人寥寥无几。 寒风凛冽的街头,一位早起赶路的行人偶然间发现了蜷缩在路边、浑身冰凉的李某。 行人惊慌失措,赶忙拨打了急救电话,可当救护车风驰电掣般赶到时,李某早已没了气息。 可遗憾的是,李某被送到医院也没有救过来,后经过鉴定,李某的死因是酒精中毒导致失温。 李某的家属得知这个噩耗后,悲痛欲绝。 他们怎么也想不明白,好端端的一个人,怎么说没就没了?冷静下来后,李某家属们开始琢磨这事儿,觉得单位有责任。 李某家属理直气壮的说:“从李某离开岗位3个小时后,一直到被发现,整整8个多小时啊!单位居然没一个人给他或者我们家人打个电话问问情况。 要是单位能督促他按时回岗,说不定他就不会喝这么多酒,也就不会冻死在路边了。这单位就是怠于管理,对李某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于是,李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单位这边接到传票后,也是一肚子委屈。他们说,事发那天,李某到岗后确实请了假,请假时间从当天18时20分到第二天7时30分。 李某请假获准后,他自己离开了单位,我们对他请假之后,去干什么根本就无权干涉。 而且,李某请假的时间尚未到期,根本不存在超时未返岗的情况。 员工在请假之后的私人时间,公司既没有权利,也没有道理去横加干涉。 李某在请假后与朋友喝酒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毫无瓜葛,总不能让公司管天管地,连员工下班后的饮酒什么的都要过问吧。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说句公道话,李某请假出去喝酒出了事,家属不能啥锅都往单位身上甩。 员工请假后就相当于“下班自由”了,自己出去喝酒出事,怎么能怪单位没打电话催?要是单位管得这么宽,估计又有人要吐槽“公司管得比爹妈还多”了。 换个角度想,家属的心情能理解,好好的人没了,总想找个“说法”。 家属是想把本该由个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单位。亲人意外离世确实可怜,但也得从客观事实来看。 感情归感情,法律归法律,单位的管理责任不是无限的,总不能要求老板24小时盯着员工的一举一动。 李某是去请假办私事,而且是个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在请假期间去喝酒,这完全是个人隐私和自由,公司要是真像家属说的那样,隔三差五打个电话催他回来,那不叫负责,那是侵犯员工的私人空间。 要是这次判单位赔了,那以后哪个单位还敢批假?员工出去逛个街、约个饭,单位是不是都得每隔一小时打个电话查岗?这不现实,也不合理。 再说了,成年人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喝酒喝到酒精中毒失温,这是自己对自己的身体不负责,家属不能一出事了就找别人兜底。 当然,要是单位真的有过错,比如没批假就让员工走,或者明知员工有危险却不管,那该担责就得担责,但这事里单位确实没做错啥。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请假离开了单位,他的个人活动不在单位管理范围内,单位对其请假后去做了什么没有管控义务。 另外,李某死亡原因与工作无关联,单位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诉求。 这个判决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别把责任边界搞混了,该自己扛的责任,就得自己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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