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江苏镇江,大爷在澡堂泡澡时猝死,澡堂老板为了息事宁人,和家属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赔偿15000元!但万万没想到,大爷的家属拿到钱后就变卦,把澡堂老板告上法庭,要求再赔偿73万余元! 那天是9月26号,天刚擦黑,60多岁的余某跟往常一样,溜达到董老板开的浴池中心洗澡。 他是这儿的老客了,对里头的环境熟门熟路。洗完澡,他没急着走,穿着浴袍就到大厅的躺椅上靠着歇会儿,这在澡堂里是再正常不过的事。 到了晚上8点左右,旁边一个顾客觉得不对劲,他发现躺椅上的余某脸色发白,嘴唇发紫,看着吓人。他赶紧喊来了服务员。 服务员也是头一次见这阵仗,心里咯噔一下,但没慌了手脚,立马就掏出手机,先拨了120,接着又打了110。整个过程,没耽搁几分钟。 可惜,救护车呼啸而来,医生现场抢救了半天,最后还是摇了摇头。余某没能再醒过来,人就这么没了。 出了人命,澡堂的生意自然是做不成了。没过几天,余某的妻子和女儿找上了门,哭得撕心裂肺,话里话外,都觉得是澡堂的责任。 董老板心里也堵得慌,开门做生意,最怕遇上这种事。他一个劲儿地解释,说自己该做的都做了,但看着孤儿寡母,心里也软了。 经过一番协调,董老板答应赔偿1万5千块钱,算是一种人道主义补偿。双方当场签下了一份协议,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这是一次性了结。 钱付了,字也签了,董老板以为,这件倒霉事总算翻篇了。可他万万没想到,这事儿根本没完。 一年多以后,那张来自法院的传票,像一记闷棍,把董老板打蒙了。 余某的妻女将他告上法庭,认为浴池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加起来一共是73万6千多元。 法庭上,家属的情绪很激动。她们认为,一个大活人走进你的澡堂,结果横着出来,你澡堂老板怎么可能没有责任? 她们甚至提出,当初那份1万5的赔偿协议有问题,说签字的人不是直系亲属,不能算数。 董老板站在被告席上,又委屈又憋屈。他告诉法官,自己开澡堂这么多年,一直小心翼翼。 澡堂门厅最显眼的位置,就摆着一块大大的提示牌,上面写着“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最好要有家人陪着来洗澡。这不是事后补的,是一直都有的。 他又说,事发那天,从余某进来到出事,中间一个多小时,人一直好好的,没有任何异常。服 务员一发现不对,立刻就打了急救电话,能做的、该做的,一样没落下。 一个60多岁的大男人,身体到底什么情况,自己难道不清楚吗?怎么能把所有责任都推到他这个开澡堂的身上? 双方各执一词,事情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这案子,判澡堂赔钱吧,董老板确实有点冤;可判澡堂完全没责任吧,一条人命毕竟是没了。法院也觉得棘手。 为了搞清楚真相,法院调取了事发当天的全部监控录像。录像显示,董老板说的是实话。 门口的提示牌确实存在,服务员发现异常后也确实第一时间就报了警。 甚至连当初签协议的场面,监控也拍得一清二楚,家属关于签字人身份的说法,在证据面前站不住脚。 这案子的关键,就落在一个法律概念上:“安全保障义务”。 说白了,就是你开门做生意,得在合理的范围内保证客人的安全。但这个“合理”的范围,到底有多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老板的浴池中心,作为一个公共场所,已经做了它应该做的事。 它设置了安全提示,提醒了高风险人群;在意外发生后,也采取了及时的救助措施。 法律不能强求一个澡堂老板具备专业医护人员的判断力,在顾客没有任何异常表现时,就预见到他可能会突发疾病。 至于余某的死亡,虽然发生在澡堂里,但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他的死和“洗浴”这个行为有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他可能是因为自身潜在的疾病突然发作。 最终,在2023年1月,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余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法院认定浴池中心在这件事上没有过错,之前赔付的1万5千元是出于人道主义,法律上无需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这个判决一出来,网上说什么的都有。有人同情家属,觉得人死在你的地方,一分钱不赔说不过去。 但更多的人支持法院的判决,认为这是在给“谁闹谁有理”、“谁弱谁有理”的风气踩刹车。 说到底,余某的悲剧,对他的家庭是天大的事。但对整个社会来说,法院的这份判决书,意义深远。 它守住了法律的底线,也给所有开门做生意的人和消费者提了个醒。 商家要尽到自己的本分,把安全措施做到位;而我们每个人,作为成年人,也必须对自己的身体和行为负责。 毕竟,自己才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这份责任,推卸不掉,也无法让别人来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