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一对姐妹骑着电动车,正轻声聊着天回家。突然,两条没拴绳的大狗从路边猛扑上来,疯狂撕咬车轮和她们的腿脚。妹妹躲闪不及,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一只狗死死咬住她的脚踝撕扯,剧痛让她失声惊叫。姐姐的呼喊与狗吠混作一团。就在这时,外卖小哥恰巧路过,立即刹车冲了过去。几乎同时,几位路人也从不同方向跑来。有人捡起树枝大声呵斥,有人试图用电动车隔开恶犬,外卖小哥则看准时机,一个箭步上前,冒险揪住其中一只狗的项圈向后拖拽。众人合力围拢,将两只狗逼退控制。事后证实,妹妹的跟腱被咬断,而狗主人,因一时侥幸未系犬绳,面临法律制裁。 2026年1月16日夜晚,某街道上,两名年轻的女子像往常一样,结伴骑着电动车,行驶在某道路上。 两女子是一对姐妹,这本是她们归家途中一段寻常的路程,交谈声还夹杂着对一日琐事的分享,然而,她们不知道的是,危险正潜伏在昏暗之中。 突然间,一条未佩戴任何牵引绳具的犬只,从路边毫无征兆地窜出,径直扑向电动车上的二人。 袭击发生得极其迅猛,该犬只体型较大,攻击性极强,对两名女子进行了凶狠的追咬。 其中,妹妹在躲避和反抗过程中,不幸被犬只咬中脚踝部位。 后经媒体报道证实,这一咬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妹妹的跟腱被咬断。 呼救声中,有一名恰好路过的外卖骑手林南,听到了声音,配送途中的他,没有丝毫犹豫,立即停下电动车,冲向正在行凶的恶犬。 几乎在同一时间,周边的数名路人也闻声而动,迅速加入到救援的行列中。 视频显示,面对狂躁的攻击犬,外卖小哥林南与多位热心群众没有退缩。 他们利用手边的简单物品,大声呵斥,相互协作,形成了一道“人墙”,最终成功地将犬只驱离并控制住,有效阻止了伤害的进一步扩大,将两名受害女子从持续的撕咬危险中解救出来。 他们的果断与勇敢,避免了可能更严重的后果。 2026年1月20日,官方媒体通报了事件的处理情况,通报明确肇事犬只因未拴绳而发起袭击,而肇事犬只的饲养主人杨某蓬,因“未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导致伤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目前,受伤女子正在医院治疗,伤情比较稳定。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两名女子正常骑行电动车途经公共道路,无任何证据表明她们存在挑逗、攻击犬只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所以,饲养人杨某蓬不存在法定的免责或减责事由,依法应当对两名受害女子的全部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康复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更为关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具体到本案,狗主人杨某蓬未拴住狗绳,继而伤害了路过的两个女子,且有一名女子被咬后跟腱断裂,发生严重后果,符合情节较重的情节,依法可以对其进行拘留。 可见,公安机关对杨某蓬依法予以拘留,于法有据。 若经司法鉴定,受害人的伤情达到“重伤”标准,且杨某蓬的行为符合过失犯罪构成要件,则进一步涉嫌刑法中过失致人重伤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通报仅提及“行政拘留”,但不排除后续根据伤情鉴定结果,案件性质升级的可能。 此外,《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就本案而言,外卖小哥林南等人对2名女子没有任何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救助义务,但其在看到2名女子被狗咬后,毫不犹豫上前驱赶、控制恶犬,其直接且唯一的目的就是解救两名女子,阻止伤害扩大,具有明显的利他性,属于应受褒扬和奖励的见义勇为。 结合《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意味着,若林南等人因此受伤,其损害赔偿应由杨某蓬承担,但若杨某蓬没有承担能力,则受伤女子理应给予适当补偿。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