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跟前妻离婚时两人约定,把名下7套房子全部留给女儿,他们只保留居住权和使用权,不料,几年后男子再婚生下儿子,他开始后悔了,要求女儿让出2套房子,女儿不同意,他一气之下把女儿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法院最终这么判。 何先生跟李女士结婚多年,生育有一个女儿,两人通过多年打拼,攒下7套房子和几百万存款。 眼看着女儿渐渐长大,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可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却越来越淡薄,矛盾也开始多了起来。 2018年10月份,经过心平气和协商,何先生和李女士最终决定分开,两人离婚后,女儿何娇跟了李女士。 何先生和李女士都很爱女儿,他们觉得自己所拥有的一切,将来都会留给女儿,所以,两人最终约定把他们名下的7房子全部留给女儿,他们只保留居住权和使用权。 何先生和李女士分开后,他们各自住了一套房子,剩下的5套房子全部出租。 其中有三套是李女士收租,另外2套是何先生收租。 何先生以为这辈子他将不会再婚,一个人孤独终老,他总想着比起跟李女士在一起矛盾不断,一个人倒也逍遥自在。 但世事难料,拥有北京户口又有几套房和不少存款的何先生还是受不少女性的青睐。 几年后,何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两人聊得很合拍,最终领证结婚,并在不久,现任妻子给何先生生下儿子。 何先生有了儿子后,开销越来越大,再一想,当初说好了房子全部留给女儿,他的儿子名下没有房子,他开始感到有压力了。 再加上现任妻子天天再耳边吹,你女儿有7套房子,咱儿子一套都没有,你怎么这么偏心。 何先生开始后悔了,后悔当初那么草率做决定,后悔当初不给自己留一天后路。 何先生的女儿渐渐长大之后,担心何先生有新的变动,就给他施压,让他尽快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谁料,何先生反悔了,把当初的约定全抛到脑后。 女儿不干了,当初明明说好了,房子全部留给她,有了弟弟后,又不乐意了。 所以,何娇把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他信守承诺,把房子过户给她。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同时,《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何先生与前妻离婚时,已就7套房产归属达成协议,约定全部归女儿何娇所有,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何先生再婚生子后反悔,违反了协议约定和诚信原则。 法院依据上述法条,判决何先生履行过户义务,是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确认,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 何先生拒绝配合时,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正是为了保障协议的履行和法律的严肃性。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何先生把房子过户给何娇,何先生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不得不办理过户手续。 不过,何娇心疼父亲没地方住,保留了他的永久居住权,直到他离开人世。 可何先生的要求并没有那么简单,他可以居住到离开人世,可他走后,他的妻儿住哪里。 何先生提出让何娇买一两套房,补贴他们一家三口的生活,何娇不乐意,她和母亲一致认为,何先生妻儿的那是他自己的事跟何娇没关系。 而且,何娇母亲说,当初他们离婚时一人分了150万的养老金,另外,这些年何先生每个月收两套房子的租金一套就有4900元,这个钱完全够他们一家三口的开支。 至于何先生的妻子和孩子,他们的生活保障,那是何先生的事情。 何先生不服,把何娇告上法庭,要求她每个月支付赡养费。 法院经过调查,何先生在家附近找了一份保安,帮人看大门的工作,每个月工资2000多块钱。 所以,何先生不是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他的这个收入完全够自己开支,至于他的妻子和孩子,何娇没有义务赡养。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何先生有保安工作月入2000多,另外,还有离婚时分得的150万养老金及两套房子月租金近万元,收入稳定且能覆盖自身开支。 何先生的条件不满足“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法定条件,因此,没有理由跟何娇提出要赡养费。 何先生再婚妻儿的抚养义务属何先生自身责任,与女儿何娇无关。 法院最终驳回何先生要求何娇支付赡养费的诉求,既维护法律规定,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最后,这段父女纠葛,最让人唏嘘的是亲情在私心面前的摇摆。 有人说,何先生这么做也可以理解,毕竟他还要为儿子考虑,也有人说,何先生太傻了,一点后路没给自己留,他不应该那么快就把房子交出去。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