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带着80岁的老母亲,和10多岁孩子住进一家每晚140元的酒店,住了4个

梅姐说法 2025-12-07 16:50:37

重庆,男子带着80岁的老母亲,和10多岁孩子住进一家每晚140元的酒店,住了4个月后,男子竟拖欠4153元房费不给,店老板多次讨要无果,对方还死皮赖脸不搬走,老板因对方上有老下有小,狠不下心硬赶,无奈断水断电,可对方仍不搬,最后老板表示不要房费,再给500元帮忙搬家,没想到对方不仅不感恩,还指着老板鼻子骂:你算哪把夜壶。 7月31日,吴先生带着80岁的母亲任婆婆和10岁儿子,住进鞠女士经营的酒店,约定每天房费140元。 起初2个多月,吴先生都按时交钱。 10月中旬,鞠女士发现吴先生交房费开始不及时了,起初她也没太在意,想着可能对方临时有困难。 可到了10月8号,吴先生直接就不交房费了,鞠女士心里有些着急,便找吴先生沟通。 鞠女士说:吴先生,你这房费都拖欠好几天啦,咱之前说好的按时交,你看能不能尽快补上? 吴先生却说:老板,我最近手头紧,再宽限几天呗。 鞠女士无奈地点点头:那行,你可得尽快。 可这一宽限,就没了下文,房费越欠越多,到后来竟欠了4153元。 鞠女士这下坐不住了,多次上门讨要房费。 鞠女士敲开吴先生的房门说:吴先生,这房费都欠这么多啦,你得赶紧给,我这小本生意,也经不起这么拖。 吴先生双手一摊:我没钱,你让我怎么给?有本事你把我赶出去。 鞠女士:你这人怎么能这样呢,咱都是有合同约定的。 吴先生却蛮不讲理:合同?合同能当饭吃,我就住这不走了。 鞠女士的朋友知道这事后,都建议她强行把吴先生一家赶出去。 可鞠女士看着屋里80岁的老人和10岁的孩子,实在狠不下心。 她想着再好好劝劝吴先生,说不定他能良心发现。 11月20号,鞠女士又找到吴先生,好言相劝:吴先生,你看你上有老下有小的,咱也得讲点诚信不是?这房费你多少得给点,我也不是为难你。 吴先生却把头一扭:我说了没钱就是没钱,你少在这啰嗦。 鞠女士无奈地说:那你总得给个说法,什么时候能给? 吴先生不耐烦地说:不知道,别烦我了。 11月27号,鞠女士实在没办法,只好出示了解除服务关系告知函,可吴先生一家依旧无动于衷,还是赖在屋里不走。 鞠女士对吴先生说:我都已经解除服务关系了,你们怎么还不走?这房间我都没法正常经营了。 吴先生却说:解除?解除有什么用,我就住这,你能把我怎么样? 鞠女士:你这是耍无赖。 吴先生却得意地说:我就耍无赖了,你能拿我咋办? 鞠女士实在没办法,只好断水断电,想着这样吴先生一家总会搬走了吧。 可没想到,对方还是不搬,依旧在屋里住着。 鞠女士对店员说:这可怎么办,我都断水断电了,他们还不走。 店员也愁眉苦脸:老板,要不还是报警吧。 鞠女士犹豫了一下:再等等吧,看看他们能不能自己搬走。 最后,鞠女士提出不要房费,还再给500元搬家费,希望吴先生一家能尽快搬走。 吴先生却指着鞠女士的鼻子骂:你算哪把夜壶,谁要你的臭钱,我就不走。说完,骂骂咧咧地离开了。 鞠女士真是够倒霉的,好心好意让吴先生一家住,结果却遇到这么个不讲诚信的人。 她看在老人和孩子的份上,一直忍让,可吴先生却得寸进尺,这种行为实在让人气愤。 吴先生既然住了酒店,就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房费,拖欠房费还不搬走,这明显是不讲道理的行为。 吴先生拒不支付房费还不搬走,这种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鞠女士断水断电的行为,虽然是为了让吴先生一家搬走,但这种做法并不符合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鞠女士作为酒店经营者,虽然不是物业服务人,但这种断水断电的行为也会影响客人的基本生活,如果给客人造成损失,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鞠女士可以要求吴先生支付拖欠的房费,并赔偿因他的行为给酒店造成的损失。 鞠女士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维权方式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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