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36岁已婚男子路某,为“放纵解压”约同事霍某打牌、洗浴、饮酒、KTV嗨玩,连续狂欢2天后在酒店突然从床上坠落吐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路某家人认为同事霍某未尽到照顾义务,索赔40万余元,引发全网热议。法院最终驳回了全部诉求,核心原因是霍某无劝酒行为且已尽到合理救助义务。 一、悲剧始末:36岁顶梁柱放纵2天,酒店突发意外 36岁的路某在长沙工作,上有年迈父母要赡养,下有2岁孩子要抚养,妥妥的家庭顶梁柱。本应扛起家庭责任好好过日子,可他却想着“放纵自己”,结果把命都搭进去了。 2024年11月7日,路某突然想好好“放松”一下,就联系了同事霍某,约他一起打牌、洗浴、喝酒,还打算去KTV找陪侍。当天下午2点多,路某就跟霍某说自己下班了,让霍某过来找他。霍某挺爽快,直接答应“你说去哪就去哪”。 虽然路某一开始想约更多人打牌,但另一个同事欧某说媳妇不让去,最后只约到了霍某一个人。可路某还是提前在酒店开好了房间,把订单发给了霍某。霍某下班后就赶往酒店,两人当晚简单吃了顿饭就休息了,没搞太多活动。 第二天,路某还没过瘾,说想再玩一天,继续约人,可还是没人响应。到了晚上11点多,两人去吃了烧烤,之后直接直奔KTV。等他们到KTV的时候,已经是11月9日凌晨了。在KTV里,两人开了包间,点了20支啤酒、2瓶香槟,还叫了3个陪酒女服务员。不过据霍某说,路某当天没喝多少,也就大概2瓶啤酒。 凌晨1点42分,路某从包间出来,躺在KTV大堂的沙发上休息。之后霍某先后三次出来跟他交谈,问他身体怎么样,路某都回复“没事”。凌晨2点多,霍某结完账(总共消费4226元),就陪着路某一起返回了酒店。在酒店大堂休息了10多分钟后,两人一起进了房间。 谁也没想到,意外突然发生!凌晨3点多,霍某发现路某从床上滚了下来,还不停吐血,吓得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还在等待救援时给路某做了心肺复苏。可遗憾的是,120赶到后将路某送医抢救,大约1个多小时后,路某还是被确认死亡。医院诊断显示,路某的死亡原因是心跳呼吸骤停,心源性可能性大。 好好的人说没就没,路某的家人根本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们认为,霍某作为和路某一起喝酒、且是KTV消费结账的人,没有尽到提醒、阻止过量饮酒的义务,也没及时送医和通知家属,才导致了路某死亡,于是将霍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万余元。 二、法律解读:不是所有共同饮酒,都要担责! 很多人都有个误区,觉得只要一起喝酒,有人出事了,同行者就必须赔钱。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事儿没那么简单。今天就给大家好好普及一下,共同饮酒后,同行者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担责? 首先,咱们看核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说,就是只有当同行者存在“过错”,并且这个过错和死者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需要赔偿。如果没有过错,就不用担责。 结合这个案子,法院最终驳回家属诉求,主要基于这3点关键判断,大家一定要记牢: 1. 不存在强迫饮酒、劝酒行为:家属没能提供证据证明霍某有劝酒、灌酒的行为,反而查明路某只喝了2瓶啤酒,且是自愿饮酒。霍某之前也和路某一起喝过酒,知道他能喝半斤白酒,不存在明知其不胜酒力还劝酒的情况。 2. 霍某已尽到合理注意和救助义务:KTV监控虽然听不到对话,但霍某三次从包间出来询问路某身体状况,符合常理逻辑;路某进入酒店时神志清醒,行走正常,能支配自身行为;事发后霍某第一时间拨打120和110,还进行了心肺复苏,没有延误救助,已经尽到了同行者的谨慎义务。 3. 死亡原因与饮酒无直接因果关系:医院诊断路某死亡是心跳呼吸骤停,心源性可能性大,家属提供的体检报告只能证明其之前身体状况良好,并不能排除潜在疾病。没有证据表明路某的死亡是饮酒直接导致的,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里还要给大家划重点,以下3种情况,共同饮酒的同行者才需要担责: -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就是不给面子”等语言逼迫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经喝醉、意识不清的情况下仍继续劝酒; -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比如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或者明知对方要开车,仍劝其饮酒,且未采取必要措施; - 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送回家,或者明知醉酒者处于危险状态而放任不管,最终导致对方发生意外。 回到这个案子,霍某既没有劝酒,也尽到了救助义务,路某的死亡主要是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所以法院驳回家属的索赔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想问问大家:你觉得路某的家属索赔40万合理吗?如果是你,遇到同事约你过度玩乐,会答应吗?对于共同饮酒的责任边界,你还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一起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