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男子对离2次婚的女子一见钟情,认识9天给女子转了1000元,第十天女子

茂彦学法 2025-12-04 01:52:56

河南焦作,男子对离2次婚的女子一见钟情,认识9天给女子转了1000元,第十天女子提出跟男子结婚,但她有个条件,让男子帮还10万外债,就当是彩礼,男子乐坏了,把10万元的卡交给女子,不久女子又以各种理由让男子转钱,男子前后一共转了11.3万,可女子却绝口不提结婚,还说两人没可能。男子找媒体哭诉:我把她当真爱,她把我当韭菜。可女子一番话让人不可思议。 冯先生曾经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他跟前妻是2013年的时候离的婚,如今过去10多年了,冯先生一直单着。 他不是不想找爱人,而是遇不到那个合适的人,有时他喜欢人家,人家对他却没那个意思。 看着人家成双成对,冯先生也渴望有个爱人,相互陪伴,共度此生。 今年9月份,一个偶然的机会,冯先生在朋友介绍下认识了李女士(化姓)。 李女士离过两次婚,目前单身,不过也有追求她的人。 李女士开朗,很会说话,是冯先生喜欢的类型,他第一次见李女士就喜欢上她了。 不过,在冯先生认识李女士第二天,李女士就跟一个男的单独出去玩了,她还给冯先生发了照片。 这让冯先生很伤心,自己喜欢的女人跟别的男人出去约会,他只能干着急。 很多次,冯先生都想主动联系李女士,但是,又怕打扰到她。 谁料,认识第九天的时候,李女士主动联系冯先生说,冯先生稳重踏实,是一个可靠的人,余生她想跟这样的人过日子。 冯先生一听挠挠头怪不好意思的,但他心里美滋滋的。 李女士问先生,愿不愿意娶她为妻? 冯先生一听高兴得几乎要原地跳起来,他怎么不乐意,他一百个愿意啊,他做梦都想娶李女士。 接着,李女士说道,要想结婚也可以,但是有个条件,她欠了10万外债,如果冯先生愿意帮忙还钱,她就嫁给的冯先生。 接到这个电话,冯先生高兴得就好像已经娶到了李女士。 第二天,冯先生就屁颠屁颠地把一张存有10万元的卡交到李女士手中。 之后,李女士又以各种理由陆续找冯先生拿钱,冯先生为了哄李女士开心,就有求必应,直到转账合计11.3万元。 可李女士却说,我们认识的时间短,相互还不了解,再等等吧。 直到这时,张先生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他想要回自己的钱,李女士坚决不给。 张先生找到媒体记者哭诉,我全心全意待她,我把她当真爱,她却把我当韭菜。 接着,冯先生把记者带到李女士家,李女士对记者说,起初她不想要冯先生的钱,可他非要拿给我,还求着让我花。 记者听完觉得李女士说出这样的话,很不可思议。 接着李女士告诉记者,交往前就跟他说不能再生孩子了,因为她剖腹产两个孩子,如果再生一个就是要她命了。 谁料,在一起后不久,冯先生提出不管男孩、女孩要生一个给她。 李女士觉得,冯先生出尔反尔,所以不想再跟他有任何瓜葛。 冯先生要求李女士退还所有转账合计11.3万元。 可李女士却不愿意了,她说钱已经花了6万,她手里只剩下5万4,而她每个月工资才3000元,只够吃住,没办法偿还。 冯先生表示,他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痊愈。 一、《民法典》第636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这个事件,冯先生转账11.3万元是以与李女士结婚为核心前提,该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结婚是李女士需履行的义务。 李女士以结婚为条件让冯先生承担10万外债作彩礼,后续却以“认识时间短”拒绝谈婚论嫁,甚至明确表示“两人没可能”,已构成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冯先生在知晓该撤销事由后,可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李女士返还全部转账,即便李女士称已花费6万元,也不影响冯先生的主张,因为赠与撤销的效力及于全部财产,其消费行为不能成为拒还理由。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结合本案,冯先生因轻信李女士的结婚承诺,才陆续转账11.3万元,其真实意思是缔结婚姻而非无偿赠与,李女士以结婚为诱饵的行为让冯先生产生了“转账就能结婚”的重大误解,进而作出转账的民事法律行为。 李女士虽辩称“冯先生硬让她花钱”,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该抗辩无法成立。 冯先生可依据此条款,请求法院撤销转账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李女士返还财产,法院审理时也会结合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其转账系基于重大误解,支持其维权诉求。 我想说,冯先生这钱花得明明白白是冲结婚去的,现在婚结不成,李女士没履行约定还拿了钱,法律肯定站冯先生这边。 赶紧把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这些证据留好,一年内起诉准没错,别让自己的真心和血汗钱打了水漂,维权就得趁这会儿较真! @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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