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判例:被卫生机构行政处罚并被判犯非法行医罪,仍继续在本区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9年12月、2010年11月先后二次因非法行医行为被卫生机构行政处罚,2013年7月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刑事处罚后,继续非法行医。2023年10月期间,刘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证书的情况下,仍在本区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2024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某被某某委员会执法人员带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方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证据】证人朱某、张某、储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照片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账号截图,情况说明、查询记录,齿加工设计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并已全部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确定的相关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万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