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判例:为增加其公司代理产品在医院的销售量,多次送给医院骨科医生财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戴某在担任被告单位某医疗器械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了维持和增加其公司代理产品在某省某人民医院的销售量; 安排公司业务人员同案人刘某(另案处理),多次送给某省某人民医院创伤骨科医生虞某96.7万余元、戴某73.5万余元,共计17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单位某医疗器械公司及被告人戴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证据】同案人刘某供述、证人戴某、虞某等人证言、创伤骨科耗材用量统计表、发破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身为被告单位某医疗器械公司经营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鉴于被告单位某医疗器械公司、被告人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给予被告人戴某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被告人戴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戴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戴某作为公司经营者为维护和增加公司业绩,让公司业务人员向医院医生行贿,从而牟取利益,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应属主犯; 被告人戴某虽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但到案后未能及时交代自己的罪行,经侦查人员多次讯问后才如实交代,故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被告人戴某多次向医务人员行贿,且数额较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戴某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某医疗器械公司罚金二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戴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