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女子和1934年出生的父亲到温泉洗浴中心洗澡,前台服务员看到女子父亲便询问高龄老人温泉泡浴事宜,女子表示会陪同并照护父亲泡浴,前台这才敢收下120元门票将二人带入浴池。岂料洗浴过程中女子父亲猝死,女子和家属就把温泉洗浴中心告上法庭索赔。法院认为温泉洗浴中心已尽到通常注意义务,但判决结果引发热议。 康某负责照看年迈的父亲多年,几乎没有犯过错。在康某的照看下,老康的身子骨也很硬朗,经常会跟康某一同外出,可偏偏在一次外出洗澡时发生了意外。 在2024年11月23日的下午,康某正好周末休息,就想带着已经90多岁高龄的父亲去新开的一家温泉洗浴中心消遣。 老康在这之前经常会和女儿康某去洗浴中心洗澡,对于新开的这家温泉洗浴中心,老康也很想去见识一下,听说还挺不错的。 康某和父亲来到温泉洗浴中心后,前台服务员看到老康的样貌,就冒昧的询问了一下老康的年纪,康某告诉服务员父亲已经过了90岁高龄了。 服务员意识到老康属于是高龄老人,就向康某和老康询问高龄老人温泉泡浴事宜。 因为温泉洗浴中心并不是一般的只有洗澡的功能,还有泡温泉的项目。温泉的水温都是偏高的,对于高龄老人的心肺承受能力是很有限制的。 康某在熟知了服务员的表述后,表示会陪同并照顾父亲泡浴,让服务员放心,不会出意外的。而老康也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是同意女儿的说法的。 既然家属和本人都没有异议,服务员就正常收取了两个成年人的门票120元后,便将两个人带入浴室。 进入到浴室后,温泉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就没再过多关注过康某和其父亲,直到听到一声喊叫,温泉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才来到浴室门口,发现了老康的异常情况。 康某已经无计可施,温泉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见状赶紧拨打120,并赶紧对老康采取紧急急救措施。 温泉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尽职尽责的一直在对老康施救,直到120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才将老康交给专业的急救工作人员。 120的急救工作人员迅速展开急救,但还是没能够挽救回来老康的生命,当场确认其死亡。 随后不久警方也赶到现场,在确认老康已无生命体征后,对其进行检查。医疗机构给出的死因是猝死,公安部门认定老康属于正常死亡,排除他杀可能。 好端端的一次洗浴,竟然夺走了老康的姓名。康某回到家后备受家里人的指责,康某也感觉很愧疚。 但是康某表示父亲身体一直很健康,以前也有过到洗浴中心洗澡的经历,偏偏在新开的那家温泉洗浴中心就发生的意外,就认为父亲的死亡与温泉洗浴中心脱不开关系。 于是康某及其家属一起,将温泉洗浴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类费用。 根据警方到现场后了解到的情况可以认定,康某带着年过90岁高龄的父亲到温泉洗浴中心洗澡时,工作人员曾特意对其嘱咐过高龄老人温泉泡浴事宜。 根据《民法典》第1198八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康某和其父亲对工作人员的嘱咐也是知晓并认可的,而且康某表示自己会陪同并照护好父亲,所以温泉洗浴中心认为自己并没有任何过错。 要说有过错,也是康某对其父亲自身情况期望过高,以至于没有尽到身为子女的谨慎注意到责任和义务,应该由其子女自身承担责任。 温泉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听到康某大叫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施救并拨打120报警,已经做到身为经营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应再追加其赔偿责任。 康某对温泉洗浴中心的表述和警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是认可的,法院也认定温泉洗浴中心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尽到通常注意到义务。 根据《消防法》第15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经查实,温泉洗浴中心并没有得到消防救援机构的许可,其经营行为违法。温泉洗浴中心持有的消防救援机构的许可是上一家洗浴中心的,续用的行为违法。 考虑到温泉浴室内的气温、通风、水温以及浴室内部的设施设备不符合行业规范,康某父亲猝死的诱因因此而扩大。 因此温泉洗浴中心对康某父亲的死亡存在过错,考虑到实际错过程度,应由温泉洗浴中心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赔偿康某及其家属3.6万元。 温泉洗浴中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