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孙先生醉酒后在小区里骑电瓶车,撞上修剪树木后堆放在一边的树枝摔成八级伤残。

梅姐说法 2025-11-24 01:47:32

上海,孙先生醉酒后在小区里骑电瓶车,撞上修剪树木后堆放在一边的树枝摔成八级伤残。案发后,孙先生及妻子起诉物业索赔40余万,物业喊冤:路那么宽,小轿车都可以正常通行,他摔伤是因为超速行驶且不戴头盔! 据看看新闻、潇湘晨报.晨视频等报道,孙先生是某小区的业主,2024年4月10日,孙先生在小区门口的一个小餐馆吃饭。 饭后孙先生回到家洗漱完,一摸口袋才发现手机不见了,孙先生仔细一回忆,想起吃饭时手机放在桌子上,临走时忘拿了。于是,孙先生又骑上电瓶车回去取手机。 事发当天,小区物业正组织人修剪小区里的树木,因为天色渐暗,树枝只清理走了一部分,还有很多没来得及运走的,就靠边堆放在了路边。 孙先生所在小区的内部道路可以并排行驶两辆车,因部分树枝非常粗壮,虽然工人尽量往边上靠,部分树枝仍旧占用了一点道路,但车辆和行人可以正常通行。 孙先生取完手机后,风一吹酒劲上涌,不知不觉间骑得越来越快,18时左右,没戴头盔的孙先生突然撞到了路边的树枝上。 孙先生摔倒后造成了颅脑损伤,构成了十级伤残,另外,这次事故导致孙先生患上了器质性精神障碍,伤残等级为八级。 案发后,孙先生及家属认为,事故是因物业将修剪下来的树枝放在路边导致的,因此要求物业承担50%责任,赔偿自己40余万元。 一审支持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可物业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物业认为,当天虽然他们修剪了树枝,树枝也占用了部分道路,但是路面可供行人及车辆正常通行。 孙先生发生事故,主要是因为他未佩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电瓶车,且超速行驶,而且那辆电瓶车的制动还存在问题,孙先生应该自行承担事故责任。 可孙先生及妻子认为,孙先生虽然当天喝了酒,但是并没有喝多。孙先生摔倒是因为树枝占用了大量位置,又没有在旁边设置防护和警示标志,孙先生躲避不及才摔倒的。 对此,物业辩解称,他们虽然没有在树枝旁边设置防护装置,但在路边放置了写有减速慢行的提示牌。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组织修剪树木后,将树枝堆放在小区通行道路边上,虽树枝已靠边堆放,但仍占用了一定道路空间,且未设置防护和警示标识,对公共道路的通行造成了妨碍。 物业作为树枝堆放这一行为的实施者,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和审慎义务,导致孙先生撞上树枝受伤,因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在小区内进行树木修剪工作,有义务保障小区道路的安全通行条件,其未及时清理树枝并设置警示标志,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中保障小区安全的相关约定,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 孙先生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并且,孙先生未按照规定佩戴头盔,其驾驶的电瓶车制动还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况,这些行为都表明孙先生自身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孙先生危险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可以减轻物业的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认为,物业将树枝堆放在公共道路上且未设置防护和警示标识,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孙先生醉酒、超速、未戴头盔且驾驶制动有问题的电瓶车,自身过错明显。 因孙先生着急等赔付继续救治,二审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孙先生和物业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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