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不顾劝阻,多次跑到私人水库钓鱼,水库老板一怒之下欲使用铁锹敲击男子的鱼竿,结果不慎敲着男子的手导致男子手部受伤。事后,男子报警,水库老板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还被警方拘留5日、罚款200元。男子耿耿于怀随后又将水库老板告上法庭,要求水库老板赔偿2.5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4年5月30日,刘某从一村里承包了一片水库养鱼。 虽然刘某在水库水面上立了禁止垂钓的警示标牌。但是附近的村民蒋某却视而不见,时常未经刘某允许跑到刘某的水库钓鱼。 一次,刘某将蒋某逮个正着,双方还发生了争吵,闹到了村支书那里。 怎料,事后蒋某并没有当回事,不久后又于2024年11月30日,与朋友相约前往刘某承包的水库钓鱼。 当天下午,蒋某和朋友2人大概两点多到达刘某的水库开始钓鱼,一直钓到下午6点多,直到天黑还不尽兴,打算再多钓一会儿。结果再一次被刘某发现。 起初因为天已经黑了,刘某并不知道钓鱼的是蒋某,一边大喊“哪个喊你们在这来钓鱼的?”一边划船朝蒋某及其朋友所在的方向靠近。 蒋某的朋友见状表示马上就走,蒋某见状也没吭声开始收杆。 而还没等蒋某及其朋友收好鱼竿,刘某就来到蒋某及其朋友跟前。 随后,刘某拿手电筒就朝蒋某及其朋友脸上照,看到又是蒋某后,顿时怒了,说了一句“又是你!”,而后拿起铲子就朝蒋某的鱼竿敲,欲将蒋某的鱼竿敲断。结果,不慎敲到蒋某的手,导致蒋某手部受伤。 事后,蒋某报警,警方查明事情的经过后,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刘某向蒋某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 不过,蒋某耿耿于怀,要求刘某赔偿,遭拒后,又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赔偿鱼竿、医疗费、误工费等等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警方对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蒋某的住院病历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证实本案蒋某与刘某在本次纠纷中受伤,刘某的行为与蒋某右手受到伤害具有因果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及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本案中蒋某在多次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到案涉水库钓鱼,作为水库管理者的刘某对其制止属合法行为,但刘某的制止手段超出合法正当的必要限度导致蒋某受伤,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警方的询问笔录、接(报)处警登记表等,综合双方本次冲突起始原因、冲突过程,蒋某上述行为不仅是对水库管理秩序的破坏,也直接为本次损害的发生埋下隐患,蒋某上述行为违背了法治所倡导的遵守规则的基本要求,亦不符合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蒋某在本次纠纷中自身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按照蒋某过错及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认定蒋某承担80%责任,刘某承担20%责任为宜,核定蒋某的各项损失、另考虑到刘某前期已经垫付蒋某2000元后,最终判决姜某限期再支付蒋某1900余元赔偿。 一审判决后,蒋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蒋某认为,刘某的行为已经被警方拘留、罚款,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侵权行为,即便自己存在未经允许钓鱼的行为,但侵犯的客体最多也是财产权,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刘某暴力手段的违法性和严重性,错误地将自己此前可能存在的钓鱼行为作为减轻刘某侵权责任的主要依据,责任比例划分显失公平等等。 二审法院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另补充查明询问笔录中,蒋某表示在被刘某用铲子敲击鱼竿后,曾与刘某发生口角,还使用过鱼竿进行反击等事实。 认为本案中,因此前双方当事人就案涉水库是否准许钓鱼时发生过纠纷,刘某在事发当日发现是蒋某钓鱼时便意图以损坏蒋某渔具的方式对蒋某予以惩戒,在纠纷发生过程中导致蒋某受伤。 刘某未采取合理、必要方式制止他人钓鱼,在当时光线不好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损害,对蒋某所受损害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存在伤害蒋某人身权益的故意,蒋某主张刘某应承担全部责任无事实依据。 蒋某已因在案涉水库钓鱼与刘某发生过口角并报警,刘某此前已告知不允许蒋某到案涉水库钓鱼,蒋某却在事发当日未征询刘某意见又至案涉水库钓鱼,在刘某发现其在钓鱼时未能采取合理方式避免冲突,反而再次与刘某发生口角、采取使用鱼竿反击等方式加剧冲突,对自身损害亦存在过错。 认为综合纠纷发生原因、双方过错程度、致伤工具等因素,酌定刘某承担60%的责任为宜。 最终改判刘某限期另行赔偿蒋某9700余元损失。 最后,刘某的案件再次提醒大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一定要依法维权!牢记冲动是魔鬼! 这事你怎么看? 注:图片来源网络,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致遇
蒋某纯粹盗窃,不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