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能人”与“犯罪分子”两类人及其关系的深度研究,目前看,还是空白。这次《

北京的赵作明 2025-11-20 16:53:44

关于“社会能人”与“犯罪分子”两类人及其关系的深度研究,目前看,还是空白。这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第十八条明确剥夺了“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无论故意还是过失)村民的候选人资格。我建议 : 抓紧调研,抓紧规范,抓紧实施,全国那么多犯罪记录存量和增量,不处理好相关问题,会影响我们的社会经济等全面建设。不利更深意义上的法治与和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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