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是长子,身下有一弟一妹,父母相继去世,留下一套房子,虽房产证上是他与三

小峰聊社会 2025-09-17 21:47:11

上海,男子是长子,身下有一弟一妹,父母相继去世,留下一套房子,虽房产证上是他与三弟的名字,但那是父母留下的房子,他想应由兄妹三人平分遗产。万没想到,弟弟妹妹两人拿出母亲的视频遗嘱,说房子由他们两人继承,说他不孝顺没他的份!男子惊呆了,自己尽了赡养义务,凭啥说不孝顺?他怀疑遗嘱不实,遂将弟妹两人告上法庭,要求恢复自己的继承权,法院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陈先生作为陈家的长子,下面还有一弟一妹,兄妹三人平日里关系和睦,遇到事情总是有商有量。

父母年事渐高,三家人便共同商议如何照顾老人。有时陈先生工作繁忙,弟妹们便会主动多承担一些照顾的责任,对此,大家都毫无怨言。多年来,两位老人安享晚年,直至离世,三家人之间从未因赡养老人的问题产生过矛盾。

父母生前有一套房产,原本登记在陈先生和三弟的名下。陈先生认为,无论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这都是父母留下的遗产,理应由三兄妹平分继承。

然而,当陈先生找弟妹商量遗产分配事宜时,却遭到了他们的反对。弟妹声称,遗产是他们俩的,没有陈先生的份。

陈先生感到十分困惑和不解,质问道:“凭什么没有我的?难道我没有赡养父母吗?”

弟妹则反驳道:“对,母亲生病的时候都是我们俩在照顾,你尽了多少孝道?母亲生前录下了遗嘱,明确表示遗产只留给我们俩!”

陈先生听后气得浑身发抖,他不相信母亲会如此对待自己,也不明白弟妹为何会合起伙来欺骗他。曾经的兄妹情深,难道都是虚情假意吗?他感到一阵寒心。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仍无法达成共识。无奈之下,陈先生只好将亲弟妹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陈先生表示,自己虽然工作繁忙,但从未忘记赡养父母,也尽了相应的义务。他认为母亲通情达理,不会立下这样的遗嘱剥夺自己的继承权,其中肯定有什么隐情。

三弟则理直气壮地拿出了录制的视频遗嘱,声称这就是母亲留下的遗嘱,明确表示房子留给老二和老三。

随着投影仪的亮起,徐老太的身影出现在幕布上。视频中,老人坐在熟悉的藤椅上,两侧各坐着一位居委会工作人员。面对工作人员关于房子想留给谁的提问,徐老太思路清晰地回答道:“给老二和老三。老大这些年从来没管过我,生病住院是老二端水喂药,日常起居是老三跑前跑后,这房子不能给不孝顺的人。”

当工作人员追问这是否是她的真实意愿时,老人重重地点了点头,视频随即结束。

陈先生只觉得胸口发闷,他深吸一口气,起身反驳道:“法官,这份视频遗嘱疑点重重,不能作为证据!”

他强调,自己并没有不照顾母亲,视频内容与事实不符。房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自己理应获得三分之一的份额。

法官反复回看了视频,并仔细核对了双方提交的材料。他发现,虽然视频中徐老太的精神状态良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这份录像并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其一,遗产分配内容是见证人发问引导的结果,并非徐老太自主、完整的陈述;其二,录像中未记录徐老太及见证人的身份信息,也未标注录制的具体时间。这两项均不符合录像遗嘱的生效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陈先生父母去世后,他们留下的遗产本应以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为准进行分配,若没有则按法定继承办理。

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又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弟妹提供的母亲视频遗嘱存在多处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问题。视频未说明录制者是谁,没有明确体现见证人的身份信息;母亲和两位见证人都没有报出姓名和身份,无法确认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具体情况;录像也未标注录制的具体时间。同时,从视频内容看,遗产分配内容是见证人发问引导的结果,并非徐老太自主、完整的陈述。

因此,该视频遗嘱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继承遗产。因此,陈先生父母留下的房产,在他们去世后,因录制的视频遗嘱无效,应由法定继承人均等平分。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视频遗嘱不符合法律生效要件,为无效遗嘱。陈先生则按法定继承获得三分之一的房产产权。

陈先生承认二妹和三弟在照顾父母方面付出得比自己多,他对此心存感激。但是,他不接受他们的欺骗行为,只想得到自己应得的那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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